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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与心理科学研究院实验室治安防范管理制度
[脑与心理科学研究院]  [手机版本]  [扫描分享]  发布时间:2024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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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学校治安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保证教育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家及成都市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治安防范管理制度和本实验室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坚持“预防为主,确保重点,打击敌人,保障安全”的方针。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成都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及学校《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的规定》,做好治安防范工作。

第二条 治安防范管理工作,实行“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按照工作范围与职权实行分级管理,做到职责明确,奖罚分明,依靠群众,群防群治。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建立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负责部门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工作。

主  任:李  红

副主任:刘  强

成  员:袁加锦、王福顺、王一峰、刘小龙、刘  平、方  晖、田 宇

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设兼职治安员1名,由刘小龙担任。

第三章 逐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

第四条 实验室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

1.实验室主任对各学生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2.传达贯彻执行国家、成都市的各项安全管理法规和有关指示,落实安全责任制。把安全保卫工作纳入教学、科研、生产、行政管理的计划,做到目标落实、责任落实、制度落实、防范措施落实。

3.实施实验室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4.授权一名副主任协助做好日常综治工作。

5.对发生的重大政治、治安、刑事案件和交通等事故,要亲自过问,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条 实验室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

1.贯彻执行国家、成都市以及高校各项安全管理法规和有关指示。

2.将安全保卫工作纳入日常工作,做到有研究计划、有布置检查、有总结评比。

3.组织实施逐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组织建立健全实验室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4.组织检查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和落实情况,消除各种隐患,完善治安防范设施。

5.对全体学生进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安全防范意识。

6.对发生的重大政治、治安、刑事案件和交通等事故,联系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第六条 实验室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

1.认真贯彻学校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示和规定。

2.在分管领导的领导下,将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纳入日常工作计划,并督促、检查、落实治安管理规定和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

3.定期对实验室进行安全大检查,节、假日前重点检查,对查出的治安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向分管校领导汇报,认真建议,督促解决。

4.定期检查安全防范设施,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建议,督促解决,并向分管校领导汇报。

5.对全体学生进行法律法规及安全教育。

6.对发生的重大政治、治安、刑事案件和交通等事故,协助校领导及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第七条 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责任制

1.接受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结合本单位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2.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细则,并周期性进行监督检查。

3.定期进行安全大排查,做到有记录,发现隐患,协同学校相关单位及时解决。

4.对全体师生进行法律法规及安全教育,保管好安全防范设施。

5.对发生的案件和事故,及时报告学校研究生院、保卫处,协助处理。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八条 对在执行和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认真负责、成绩显著的个人,将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 对不认真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违反治安防范管理制度、发生案件和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制度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实验室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编辑:脑与心理科学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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