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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与心理科学研究院实验室对外开放与交流管理办法
[脑与心理科学研究院]  [手机版本]  [扫描分享]  发布时间:2024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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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积极贯彻“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管理方针,积极开展国内外科技合作和学术交流。为规范实验室对外开放与交流工作,营造良好学术氛围,特制定实验室对外开放与交流管理办法。

一、本办法中的对外开放包括:开展科普讲座;对外开放参观;允许外单位研究人员合作使用本实验室仪器设备;对外开放科研基金申请。对外学术交流包括:以实验室名义主办(承办、协办)的各类学术会议;实验室人员外出参加的学术会议;实验室邀请国内外专家所做的学术讲座;实验室内部组织的定期学术研讨会。

二、学术交流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道德规范,坚持科学、民主的方针;充分发扬学术自由,百家争鸣,各抒己见;紧密结合学科发展前沿和交叉领域,注重介绍最新发展动态及新的研究成果;充分调动实验室成员的学术积极性;讲求实效,避免形式主义。

三、学术交流经费来源于实验室建设经费中设立的学术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等。

四、实验室负责学术交流活动的安排与承办,并接受主管部门和学术委员会的指导。

五、聘用客座研究人员须由课题组提出书面申请,经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领导批准后办理聘用手续。

六、客座研究人员应在所聘领域有较深的学术造诣,并有较强的独立从事科研工作的能力,作风正派。身体健康,年龄在55周岁以下,具有副高职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科技人员、优秀青年科技骨干和科技管理人员。特殊情况下,客座研究人员的年龄可以适当放宽,但最大不超过60周岁。

七、聘用前应先征得拟聘客座研究人员所在单位的同意。由实验室课题组与拟聘客座研究人员签订协议书。协议书中应明确客座研究人员需完成的科研任务,聘用负责人,知识产权,聘用期限及聘薪等条款。

八、客座研究人员的聘薪将根据工作任务、工作性质,工作量及所聘职务确定,聘薪由课题组从研究经费中支付。聘用期限一般为6-12个月,最多不超过24个月。

九、课题组与客座研究人员签订协议书后,应为客座研究人员提供所需的工作条件。

十、客座研究人员应在课题组规定的工作范围和时间内努力工作,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进行与课题组工作无关的实验活动,否则实验室将按协议追究其应负的责任。

十一、客座研究人员应遵守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按协议认真完成任务。对不能胜任工作,违反有关规定和协议,无故不按计划完成课题任务或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履行协议的客座研究人员,由客座研究人员所在课题组提出处理意见,报本单位管理部门办理解聘手续。

十二、客座研究人员因故要求中断工作者,应由本人提出申请,客座研究人员所在课题组提出处理意见,报本单位管理部门办理解聘手续。因病暂时中断工作者,病愈后可继续工作。

十三、客座研究人员在聘期间所取得的成果论文专著、获奖、专利等归本单位所有,客座研究人员应与参加该项工作的科研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十四、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于实验室。

 

脑与心理科学研究院

2020年5月


【编辑:脑与心理科学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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