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师范大学脑与心理科学研究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研究生在德智体美劳各方面全面发展,全面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依据国家、四川省和我校相关政策,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研究院统筹利用学校下发的资金,按照奖优、助学的原则设立研究生奖助学金。
第三条 依据本办法申报研究生奖助学金的必须是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学制规定学习期限内的四川师范大学脑与心理科学研究院研究生。参评对象的界定详见各类奖项的具体要求。
第四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的原则,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若有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 将取消作假研究生受奖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章 基本申报条件
第五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基本申报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四)积极参与科学研究、社会实践和公益服务。
(五)定向或有固定工资收入或本人档案未调入本人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委托公司或个人或灵活就业缴纳社保的或委托公司缴纳公积金或参股的研究生仅可申请参评学业奖学金。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研究生,取消或暂时停止对其奖助:
1.思想道德表现不佳或学术行为不端者。
2.违法或违纪或因品行问题影响学校声誉者。
3.超过学制规定学习期限或在学期间未经批准自行出国(境)以及休学、退学者。
4.无故不按时缴费注册者。
5.专业课、公共课考试不及格者。
6.师生公认的其它不宜奖助者。
第三章 奖助类别、比例和标准
第六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设立国家助学金、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校长奖学金、“三助”实践助学金五大项目。
(一)国家助学金
1.资助对象
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重启发放,但不再补发保留学籍或休学期间的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2.奖励标准
博士生13000元/生/年,硕士生 6000元/生/年。
(二)国家奖学金
1.奖励对象
国家奖学金奖励对象是品质表现好、学习成绩优、科研能力强的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脱产)在校学习的二、三年级研究生。参评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必需有核心及以上独立完成或者是排名第一的科研论文。满足此条件后,且有与导师合作的其他高水平论文者优先考虑。国家奖学金总体奖励面为每年国家下拨的指标数,根据学校下发指标向全院分配候选人名额。
2.奖励标准
博士生 30000 元/生/年,硕士生 20000 元/生/年。
(三)学业奖学金
1.奖励对象
奖励对象为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在校学习的优秀研究生。奖励面为每年国家下拨的指标数,根据指标数和我院符合基本申报条件的研究生人数的比例和一流学科、生源质量和培养质量的调增或调减指标等要素向各年级分配候选人名额。推免生入学第一年获得一等学业奖学金。
2.奖励标准及比例
层次 | 等次 | 奖励比例 | 各等次比例 | 奖励标准(元) |
博士生 | 一等 | 占博士生总数的70% | 20% | 12000 |
二等 | 30% | 10000 | ||
三等 | 50% | 8000 | ||
硕士生 | 一等 | 占硕士生总数的40% | 20% | 10000 |
二等 | 30% | 8000 | ||
三等 | 50% | 6000 |
(四)校长奖学金
1.奖励对象
校长奖学金由学校自筹经费设立,下设科技学术创新奖和勤学励志奖两大项目。奖励对象为综合素质优秀,有较大发展潜力的非定向全日制全脱产无固定工资收入且本人档案调入我院的在校学习研究生、非定向全日制在校学习的博士生。
2.奖励标准及比例
(1)科技学术创新奖
①申请条件
A.申请者应为我院在籍在读的全日制研究生。
B.科技学术创新成果突出,在国内外高水平专业期刊发表研究成果,其中国外SCI/SSCI成果仅奖励属于一区和二区的成果论文,国内期刊发表成果仅奖励属于第一、二档的成果论文,如有争议,由研究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裁定。
②资助标准
奖励标准(元)=科研成果计分分数*1000元/生。如学生整体成果突出,当年的实际计算额度超出校长奖学金总额,不足金额由导师按照所带学生占该奖项金额的比例进行补贴。
(2)勤学励志奖
①申请条件
申请者应为我院在籍在读的全日制研究生,且无任何补考(重修)科目。在德智体美劳各方面全面发展,勤奋学习,成绩优异。
②资助标准及比例
博士生资助标准以当年科技学术创新奖分配结束后的剩余金额动态调整,均分至所有学生(所有年级拉通);硕士生资助标准以当年科技学术创新奖分配结束后的剩余金额动态调整,均分至所有未评定其他类奖学金的学生(所有年级拉通)。
(五)“三助”实践助学金
1.资助对象
已完成一年学业并考核合格的研究生可向学校申请助研、助管、助教等“三助“岗位。每生限申请一个“三助”工作岗位且总体时间不得超过一年,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2.5天。
2.资助标准
每人每月600元,每学期不超过5个月计。(具体参见《四川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管理办法》试行)
第四章 考评要素及计分办法
第七条 各类奖助学金兼得考评时,不能再叠加已经用过的学术科研成果。
第八条 计分办法
(一)参加国家、省、市、学校竞赛(利用心理学科研技能参与的科技竞赛)获奖者等,需提供参赛作品及有效证明或证书,按照20、15、10、5加分,不重复计分。在此加分基础上,根据获奖情况再进行分数折算,获一、二 、三等奖,按照100%、80%、60%折算。所有获奖只给参赛项目负责人计分。
(二)学生干部加分办法
校研究生会主席团成员加8分、校团委执行部长加6分;院研究生分会主席团成员、院党支部副书记加6分;院研究生会部门负责人、院党支部委员、班委加4分。所有学生干部任职需满一年,且只在研三阶段评定时加分。原则上不身兼数职,若有身兼数职者,按最高加分项计分,其余不做重复计算。
(三)研究生获得国家、省级、市级、校级创新创业项目立项,分别按照国家立项 5分,省级3分,市级1分,校级0.5分,不重复计分。
(四)科研成果计分办法
鼓励研究生在国内外高水平专业期刊发表研究成果,其研究成果计分方式为:
1.国外SCI/SSCI高水平期刊文章根据当年影响因子按照一定的规则进行计分,计分规则如下:
按杂志的中科院2021年升级版(试行)期刊分区来划定分数,按1区TOP 10分,1区8分, 2区TOP 7分,2区6分,3区4分、4区2分计;其中一区和二区的成果在分区计分的基础上再增加杂志影响因子计分,按照杂志影响因子除2增加;
2.国内权威期刊分为四档进行计分:
第一档:《中国社会科学》论文每篇计10分;第二档:《心理学报》、《中国科学》、《科学通报》论文每篇计8分,《心理科学》、《教育研究》论文每篇计6分,第三档:《心理科学进展》、《心理发展与教育》论文每篇计3分;第四档:在CSSCI、CSCD收录的期刊上发表论文每篇计1分。
3.科研成果指研究生以第一作者发表的第一署名单位为四川师范大学的论文。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的论文成果,等同于研究生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参评国家奖学金时除外)。多名研究生共同第一作者的成果,按照该成果的实际科研分值/共同第一作者人数计分。同一成果上年度已申报奖助学金的,获奖人下年度不得以该成果继续申报。鼓励研究生作为合作者参与到其他研究论文中,但不计分。
4.所有科研成果材料提交时需提交全文,注明期刊分区、计分分数等,由学生导师签字认定后再由研究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委员会统一审核,方可加分。
(五)体育素养加分方法
完成学校关于“课外健身跑”相关要求后可计1分。
(六)总分计算规则
评定国家奖学金或学业奖学金时:总分=学位课(公共学位课与专业基础课)成绩平均分*2/10+科研成果分*7(总分不超过70分)+其他得分(竞赛得分+学生干部加分+体育素养加分)。
(七) 硕/博一年级新生按照复试成绩从高到低排名确定奖学金等级(符合学校指标单列规定的生源直接按规定分配相应等级的奖学金)。
(八) 硕/博二、三年级研究生所取得的科研成果符合学校指标单列政策的(以学校审核结果为准),如不能获取更高级别的奖学金可直接按照学校规定分配相应等级的学业奖学金。
(九) 如已获得过国家奖学金,次年又申报国家奖学金者,需个人向院评审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经院学术委员会评定,确认各个方面成绩和表现特别优秀,然后报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方可参评。
(十) 如在评选过程中,出现分值相等的情况,则计算二作、三作论文成果得分。计分办法为:总分=论文得分*作者系数。其中,论文得分为按照本规定中的“科研成果计分办法”所得分数;作者系数为第二作者系数为1,第三作者系数为0.5。
(十一)毕业生在最后一次评奖学金的情况下,可依据导师签字的录用证明计算相应级别论文的分值。
毕业生在权威A类及SCI/SSCI期刊已有有效投稿论文,可通过提供投稿证明材料和个人及导师承诺书,经评审委员会认定后,按照如下规则进行计分:进入一审环节的记0.2分,如有一审修订意见且未退稿的记0.5分,有二审及以上修订意见且未退稿的记1分,如通过匿名评审环节被编委会退稿的计1分。同时所用论文,未来不可用于该导师其他在读学生的奖学金申请。
第五章 评审组织与程序
第九条 研究院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和研究院研究生专业培养要求建立健全相应的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机制,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负责研究院相关工作细则完善、组织申报、初评答辩、公示答疑、资料上报和受理申诉等事宜。在商定评定细则、名额分配、确定奖项等重大事宜时实行票决制。
第十条 研究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构成
主任委员:李红
委员:刘强、袁加锦、王福顺、雷怡、王一峰、刘平、叶芮伶以及研究生代表(硕/博二、三年级学生各一人)
第十一条 研究院拟定研究生奖助学金获得者名单以后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再确定最终人选。
第十二条 对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研究院公示阶段向研究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研究院的答复仍存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标准根据财政投入等条件的变化实行动态调整,按各学年度有关文件下达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其他相关规定与此冲突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研究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委员会讨论决定。
四川师范大学脑与心理科学研究院
2022年6月22日
【编辑:脑与心理科学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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